通常,海运提单在目的港信息部分有两个公司甚至三个公司需要填写,一般为Consignee和Notify party。有的船公司提单还会列有the First Notify Party和the Second Notify Party。
其中,Consignee指收货人,一般是目的港客户,也就是真正的买家,信用证支付条件下,一般会是银行。Notify party指通知方,是指的是目的港客户的联系方,若是客户自己就可以填写为Same as consignee,否则一般会标示为客户在目的港的代理商或贸易商。
货到目的港后,船公司会将到货信息第一时间通知通知方,以方便由通知人通知收货人提货,或者做其他处理。防止提货不及时,造成滞港滞箱费甚至巨额罚金。所以,为了防止通知不到,有的时候,会有二个通知人。因为在信用证支付条件下,提单上的Consignee往往是开证行,而非真正的收货人;当所有单据交到开证行时,开证行会通知真正收货人进行议付等流程。
很多情况下,通知人被当做通知人时并不知情或者并未事先沟通好,导致到货通知不能及时到达收货人手里,从而造成提货延误和额外的费用产生。这就需要在确认提单时,通知方一栏也要格外注意,不可随意。
另外,有时我们会碰到To order 提单。To order提单泛指指示提单。一般格式为‘To order of xxx’,需要‘xxx’的背书才能转让或者提货。如果提单上收货人栏只有‘To order’,这时的含义就是‘To order of shipper’,需要‘shipper’的背书。通知人只起到通知收货人的作用,与背书无关。